武陵观察网 历史 地主与农民,隋唐五代时期的社会阶层

地主与农民,隋唐五代时期的社会阶层

唐五代时期的社会阶级为地主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人民两大阶级。

地主阶级可分为皇族、贵族及士族和一般地主(又称庶族地主)三个阶层。农民为主的劳动人民可分为自耕农、各种官私杂户、佃农、部曲客女、官私奴婢等几个阶层,个体的小商贩、独立的手工业者相当于个体农民。寺院经济中,也同样划分为僧侣地主与劳动僧众两大阶级,与

世俗社会一样。

地主阶级

皇族即包括以皇帝为首的宗族亲戚,

是封建皇朝的最高统治阶层

。皇帝既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封建国家最大的地主,

是地主阶级利益的总代表。

皇帝的宗亲戚属,享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

他们按亲疏关系享有不等的食封、赐田、受田、赐庄田、免课役等

经济特权

法律上

有减免赎罪及“议亲”(八议之一)的特权;

政治上

有优予出身、优先入仕的特权。

贵族的主体除皇亲国戚外,主要是高级官僚及其亲属构成的阶层。

他们因功、因故、因贤、因能、因门第、因才等各种因素,成为中高级官员,具有职(官职)、散(散品)、勋(勋级)、爵(爵位)等身份,从而也就

获得了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

大贵族按爵位可获得多至1万户,少至数百户的食邑(但实封折扣很大)。隋唐田令规定,贵族可依爵、勋级请受永业田和勋田。

另外,还在不同情况下,可得到数量不等的赐田。

在法律上

,“八议”中有七条: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都是贵族可享受的特权,凡涉此八议,法官不能定谳,须经朝议,再奏请皇帝裁决,予以减免。

唐代门荫制为官僚贵族子弟的入仕提供了便捷之道。

凡一品到五品官,都可享有荫子孙散品的特权,凭所给散品可参加吏部铨选。或可根据祖父官品,享有入学馆,充当侍卫、斋郎等特权,

有利于早日人仕做官。

士族在隋唐时期开始分化,一部分得以进入贵族行列,一部分则衰落下去。

随着科举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以及以当朝官爵定高下来区别尊卑门第姓氏的原则,

士族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阶层渐不复存在,五代时已消失殆尽。

一般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或由自耕农中的富裕者上升,或由工商业者转化,或起自胥吏、勋功,

但不享有经济、政治特权。

其中有一部分人可通过一定途径进入官僚队伍,一旦辗转升迁至五品以上,则转化为身份性地主,跻身于贵族行列了。

唐朝统治者较为注意选用寒素,不拘一格。

随着进士科地位的崇重,进士出身在中、高级官吏所占比例增大。进士出身者,转而成为

衣冠户

成为享有封建特权的一个等级。

豪商富贾也是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他们往往可以一身兼为商人、地主、官僚,或勾结贵族官僚

共同剥削劳动人民

。唐后期,不少商贾或其子孙通过科举、辟署军功或贿买等方式进入仕途。

打破了令文规定的“工贾异类”不得入仕的规定。

以农民阶级为主体的劳动人民

唐前期施行均田制,均田农民即为自耕农,他们有少量土地,一般都受田不足,但都要按规定承担封建国家的租、庸、调,被称为课户。

均田制破坏后,自耕农则成为负担两税的两税户。

他们属于农民阶级中的

上层

,身份高于官私杂户、佃户、部曲,

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迁徙的自由,在法律上是“良人”

,由各地州县统管户籍。其中极少数富裕阶层可能上升为地主官僚,但绝大部分在残酷的剥削、压迫下,或沦为客户、佃客,或破产逃亡,背井离乡,浮寄流离。

客户的主要成分是自耕农中的没落者。

由于土地兼并加剧,赋役繁重,大批自耕农破产,失去土地或流亡他乡,成为佃户、佃客、庄户、庄客等,从而成为私家的依附民,脱离了政府的户籍管理。

玄宗开元时,宇文融主持括户,“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征得客户钱数百万”,说明客户户籍及赋役均脱离了国家的控制。

由于没有户贯的客户日益增多,又无法悉数遣返原籍,封建国家就采取“轻税入官”的政策,

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使他们脱离私家,编入国家户籍。两税法实行后,

“户无主(土)客,以见居为簿”,

客户与主户一起成为两税户

隶属于官府的杂户、官户、工乐户,属于“贱民”阶层,“配隶诸司,职掌课役”,

他们是介乎奴婢与良人之间的阶层。

杂户接近良人,官户接近奴婢,都隶属于有关的官府机构,在所属的官署中服劳役。官户、杂户都须轮番服役,

役期比一般农民长,有时也可纳资代役。

杂户按规定受田同百姓,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唐令规定,杂户官户只可同类为婚。如违反刑律,处罚严于良人。在一定条件下,杂户可经朝廷放免为良人,官户则须先放免为杂户,才能放免为良人。

唐后期,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放免渐多,和雇匠增加。工乐户指官府工匠、乐工或太常音声人。户籍不隶州县,工属少府,乐及太常音声人属太常,后有所变化。

他们与杂户、官户同属于“贱色”。

部曲客女的身份类似于私家农奴

,依附关系很强,隋朝部曲客女有受田资格,唐朝则取消了这一规定。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杂户,非经放免,不得为良,所生子孙,世袭为部曲。

法律地位低于良人,也属“贱民”的一个等级。

随着依附关系的松弛以及部曲客女的反抗斗争,放免部曲为良人逐渐普遍。个体工商业者和小商贩主要是从自耕农中分化出来的,有的成为世袭之家。

法律对工贾异类是歧视的,隋唐都规定工商不得入仕。

他们虽非“贱民”,但有市籍,对封建政府的依附关系很强。民间工匠都要到官府作坊中分番服役,技艺高者往往被补人官府番匠,或编人贡户。

不少手工业者未脱离农业。在城市中,个体手工业作坊往往是前店后作坊,商工一体。

唐后期,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松弛,

以及官营手工业的衰落,使个体手工业者有了较多发展生产的条件,

因而,手工业、商业的发展盛于前期。

奴婢是社会中最低贱的等级,

法律视奴婢如同牲畜,属于主人的资财。

这是奴隶制的残余。

官僚豪族拥有大量奴婢,如唐朝安南都护邓祐“家巨富,奴婢千人”。但总的趋势是,私家拥有的奴婢数量逐渐减少,官府也有一定限制,唐朝对奴婢不再授田。

奴婢的来源有世代相承、战俘、罪没、掠卖、债务等多种渠道。

这一时期的私家奴婢,主人不可以随便杀害。奴婢不仅同类为婚,而且子孙世袭,非经放免(官奴婢须经两次放免),不得为良。

奴婢法律地位最为低下,

主杀奴最重只处以一年徒刑。奴杀主虽未遂仍判绞刑。官私奴婢凡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官奴婢部分用于官府手工业,长役无番,

部分用于宫廷、官署的各种杂役,还有部分是赐予贵族官僚。

私家奴婢部分从事生产劳动,但大多为家内役使。奴婢阶层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最深。

佣雇工主要是从自耕农或个体手工业者中分化出来的,

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或仅有简单的生产工具),

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

佣雇工有农业上的雇工,工资主要是实物,有的为长工,有的为季节性短工,教煌出土文书中就有不少雇工契约,规定窟佣期限、工价、旷工处理等。

还有的雇工承担家内仆役:运输、茶园等工作。手工业中雇工有按日、按月、计件或包工的不同形式。

他们的身份比较自由,但生活艰苦,经常衣食无着,漂流四处。

有的雇工也可由帮工转化为作坊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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