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财经 税法创新:如何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税法创新:如何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既是完善分配制度、推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围绕这一新的提法,学术界围绕财富积累机制的本身内涵、规范理论和制度供给进行了针对性研究。

国内外学者们普遍认为,可以通过财税、法律等基本制度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塑来推动财富的有序形成和流转,并达到推进更有活力的社会秩序和更加均衡的福利国家的效果。

规范财富积累的结构层次:家庭财富、企业财富、社会财富、国家财富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有必要了解“财富积累”是何种概念和涵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财富”一词的词条释义为“具有价值的东西:自然~|物质~|精神~|创造~”(第118页);对“积累”一词的词条释义为“①动 (事物)逐渐聚集:~资金|~材料|~经验。②名 国民收入中用在扩大再生产的部分”(第602页)。

在政策面和法律面上理解“财富积累”,可以认为财富是建构于所有权基础上的社会价值特别是物质价值,财富积累是指特定主体的财富在法律保障下的形成、保有和聚集过程,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则是指在所有权确认的基础上进行的财富流转、分配和管理的规则和制度。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首先要理解财富的产生过程及其存在状态。财富的产生,体现在劳动创造、要素收益、法定继承和偶然获利等多种形式中,并通过法律上的所有权方式进行确认,这种存在状态的确认也即财富的归属。

其次,还需要理解财富归属和积累的结构层次,也即财富归属于何种主体、在这些主体之间如何流转以及在此期间又如何进行了有效的积累。按照财富的产生机理和现行有效的产权制度,目前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四类主体中:一是居民/家庭财富,二是企业财富,三是社会财富,四是国家财富。这四类财富类型构成了一个国家完整的财富结构序列,并藉此成为国家总财富的统计核算基础。

具体而言,居民/家庭财富是指作为社会最小单位的财富存在形式,衡量居民收入水平,包括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获得感、满意度等,更多的也是从家庭的角度来进行统计,居民/家庭财富是财富制度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财富是社会经营性组织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物质交换过程中产生的财富,在法律形式上以企业财产和企业所有权为表现形式,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一国经济情况的重要评价标准。但总体上,企业财富在分配上多数会仍最终仍会被股东(法人股东后面多数仍为自然人股东)、员工等持有,而又潜在性地转变为居民/家庭财富。

社会财富可以从多个层次上进行理解,比如全社会的财富,又比如可供分配的社会总财富等等。在前述分类中,社会财富更多地体现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富,包括各种慈善组织、基于各种社会福利性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基金会等。这些财富与归属于家庭和企业的财富不同,其产生基础多数是由于慈善捐赠等行为,少数则基于自身必要运营的保值增值。社会财富是一个国家总财富的有效补充,对国家在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方面起到有力支撑作用。

狭义上的国家财富则是指国家财政,包括通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运营收入等,这些收入和财富归属于国家,是国家政权机关运行和国家各项事业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规范财富积累的目标取向:稳定积累、公平积累、均衡积累、永续积累

四类财富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在于:居民/家庭财富主要贯彻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原则,企业财富主要贯彻竞争公平、产权充分保障等原则,社会财富主要贯彻鼓励支持、规范引导原则,国家财富主要贯彻税收法定、预算法治等原则。四类财富通过雇佣制度、商事制度、分配制度、慈善制度和税收制度等进行有效链接,但从本质上看,各类财富的最终受益人仍主要是居民/家庭,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最终目标仍是居民/家庭财富的普遍均衡增长。

从居民/家庭财富的稳定增长来看,在所有权保障基础上的财富创造、积累与传承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需要按照劳动性、财产性、资本性收入等分类施策,在促进收入倍增的同时务求精准规范。

从企业和社会财富的良善秩序来看,需要建构机会公平的竞争性、法治性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慈善和社会事业,通过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有效地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和财富积累的有序规范。

从国家财富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在法治政府和福利社会目标的约束下,充裕稳定的国家财政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有效的公共治理来促进财富的公平高效有序流转,保障收入分配的正义性。

总体来看,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通过四项财富的有效配置,并确保经济增长背后的居民/家庭的收入倍增和基于财富的获得感得到有效满足。

概括而言,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涉及财富积累的主体、客体、领域和环节,以及如何进行有效规范。财富积累的主体除了国家财富外,主要包括家庭、企业和社会组织,客体主要是劳动性、资本性和财产性收入,领域包括各市场要素形成财富的相关方面,环节主要包括形成、流转、保有和处分,对其规范的主要方面是“勤劳致富、要素创富、分配均富、社会共富”,最终达成个人、社会和国家总财富“稳定积累、公平积累、均衡积累、永续积累”的目标取向和理想图景。

规范财富积累的税法创新:实体税法、程序税法、慈善税制、相机调控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主要实现方式和价值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和收入分配秩序,并藉此扎实促进共同富裕。具体而言,即通过对现行税法在“针对性、政策性、法治性、现代性”的基础变革上,围绕“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的财富积累观和“法治、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观,秉承税收法定、公平和效能的考虑,更加有针对性、更加自主有为地进行税法创新。

面向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法创新,需要涵盖财富流转全周期的存量、流量、增量、变量和代际等五个要点。

存量是指财富的现有保有状态,涉及所得税法、流转税法和中央与地方税制关系方面;

流量是指社会生产经营和商事交易中的财富流转,涉及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和税收征管制度;

增量是指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政策驱动背景下业态升级和经济增长而新增长的财富,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供给;

变量是指因内生发展动力和外部环境导致的经济发展不确定性而导致财富生成和积累发生变化,涉及紧急状态税法、国际税制与涉外税法的相互协调;

代际是指因为中长期生态保护、慈善捐赠和家庭继承等而产生的财富积累在代际间产生关联,涉及生态环保税法、公益慈善税法和遗产赠与税法等制度完善。

面向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法创新,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落实,具体包括:实体税法完善、程序税法优化、慈善税制补全、政府宏观调控的相机决策等。

就实体税法而言,要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房地产税的税制优化,健全间接税体系,加快增值税立法进度,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就程序税法优化而言,加快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法进度,朝向更加有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和居民/家庭财富积累的方向,更多减轻纳税人的程序负担和手续类事项。

慈善税制补全是指要进一步补充健全面向公益慈善事业的配套税制安排,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供给到位。

政府宏观调控的相机决策则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治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税收政策调控,确保居民/家庭获得更多的财富收入,企业获得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社会获得更多的慈善捐赠与福利;国家财政及其治理得以法治规范永续。

在国家治理层面上理解,面向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法创新是指通过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税法制度和治理思维来规范财富积累,促进公平分配,推进共同富裕。其中,所得税制对应财富形成,流转税制衔接财富流转,财产税制调节财富保有,慈善税制涵盖财富处分,征管法制规范财富分配程序。加快推进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法创新,统合发挥税收法律政策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中的重要杠杆和调节效能。需要指出的是,面向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法创新是一个动态化和常态化的制度设计和优化过程;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公平和绩效原则,并适时进行有效的评估和调整。

(作者王桦宇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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