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财经 六类金融基础设施迎统筹监管:明确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

六类金融基础设施迎统筹监管:明确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六类金融基础设施迎来统筹监管。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 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 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适用于《办法》。

“在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外部网络安全挑战不断加剧的形势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统筹监管的问题愈发凸显。 ”《起草说明》表示。

《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六条,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 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上,《办法》对在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包括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国务院 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

其中,证监会负责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新设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央行负责新设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其他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准入管理。涉及或可能涉及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或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办法》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风险管理, 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的运营准则。同时,对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信用、 流动性、业务及运营风险等提出具体管理规定,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监测所在市场整体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风险管理。

《办法》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规则。按照“谁审批、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处置及退出事项。

同时,《办法》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经认定符合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一)参与者数量大、分布广;(二)市场占有率较高; (三)业务复杂,与金融机构关联性强,或者与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相互连接;(四)在金融市场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导致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其中,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办法》还对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办法》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罚则,对未持牌经营、“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方式;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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