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基本都是以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为正统代表,不过古代统治思想的主要流派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秦朝时期的法家思想到后来的道家等思想,直到汉朝时期,汉武帝决定“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才正式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的代表,儒家学派的礼法主张也成为了历朝历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思想基础。

唐朝时期在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上都是处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比较详尽完备,以《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代表,唐朝法典的制定遵从着“礼”与“法”的结合,将儒家传统伦理礼义与国家刑法处罚相结合,以“三纲五常”等儒家思想作为基本指导形成了一套礼法并重的唐朝法律。

一、唐朝刑法的儒家化

在唐朝建国初期,经历过前朝战乱的统治者深刻的认识到需要尽早制定一套完整详备的规章制度来维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唐朝统治者决定继承传统的儒家礼法思想并根据具体国情改进并发扬了这种传统伦理思想,以礼义教化为主,刑法处罚为辅,加强了儒家思想和国家刑罚的结合性,重点强调了儒家思想核心内容的指导作用。

《唐律疏议》中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表明了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德礼刑罚并重,礼和法相结合。唐太宗李世民采用的主要治国思想就是对待百姓要宽厚仁慈,他下诏要求将违反儒家伦理纲常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典,将礼法写入刑书.

希望用儒家思想的传统伦理纲常来引导人民,同时又借法律刑罚的强制性来促进传统礼义的教化作用。唐朝在实际审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唐律的规章来对犯人进行量刑,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1)“三纲五常”是儒家伦理的核心思想,唐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教化百姓思想维护唐朝封建统治的稳定,将“三纲五常”作为律法制定的中心指导思想,在维护“君为臣纲”方面,唐朝制定了严厉的关于触犯皇权的刑罚法规;在“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方面的维护则是有七出以及义绝等相关规定,这套为了维护“三纲五常”而制定的完整刑法体系禁锢了人民的思想,保证了唐朝统治的长治久安。

(2)我们现在经常听到一个成语十恶不赦,十恶正是古代的十种大罪,唐朝时期的“十恶”制度来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律法,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出了更加详细的法规,由于这十项恶行都是直接危害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触犯儒家传统伦理宗法的,所以这十项罪行都被写入了《唐律疏议》,并且成为重点打击犯罪的对象。

(3)唐朝五刑指的是律法中规定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以及死刑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手段相互联系,保证触犯刑法之人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只要所犯之罪没有触及“十恶”中的罪项,就可以通过花钱来赎罪从而减免刑罚的制裁,不过这种用钱财赎罪的减刑方法仅适用于封建社会的上层阶级。唐朝的法律制定收到儒家传统思想理念的影响,刑罚方面比其他朝代都要轻,体现了唐朝“轻刑慎罚”的法律精神。

(4)唐朝的律法中还有一项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指的是双方争斗过程中被害者受到伤害的,加害人要给予被害者救助,而且此制度覆盖范围极广,包括唐朝百姓,外国友人,甚至还有部分家畜。保辜制度的制定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身心安全,同时也降低了加害人所要承受的刑罚力度,体现了儒家仁爱慎刑的律法原则。

(5)在亲属之间出现的犯罪行为上,唐朝法律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长幼尊卑等亲等关系进行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亲近,惩处力度就会越大,亲属之间的谋杀行为属于“十恶”中的“恶逆”,按照相关法规会受到从重处罚。从这些可以看出唐朝法律严格维护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希望通过维护这种传统的伦理宗法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

(6)五服制度则是通过丧服的不同等级来划分亲属之间的血缘亲近关系,五服制度源自魏晋南北朝时期,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服,唐朝沿袭五服制度的同时也在律法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严格规定了亲缘等级的尊卑,例如孙辈为祖辈服丧为齐衰,祖辈为孙辈服丧则仅需大功。这是来源于儒家伦理思想的血缘亲疏关系,通过长幼尊卑的等级区分来维护封建礼法。

二、唐朝民法的儒家化

唐朝不仅在刑法的制定上受到儒家思想的指导,在民法的制定上也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唐朝民法以儒家传统的伦理纲常为指导思想,将其体现的礼法原则融合到律法的制定中,使民事道德与刑法处罚相结合,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稳定。

唐朝规定如果在祖父母以及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孙私自动用家族钱财的会被判处徒刑三年,这正是受到儒家伦理宗法的影响,祖辈父辈尚还健在,而子孙动用家族钱财就是触犯了“父为子纲”的原则,与长幼尊卑的亲缘关系相违背。此项规定不仅保证了晚辈应该对长辈尽到赡养责任,更是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的权威地位。

唐朝律法在家族财产分配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当长辈去世时,家里的财产不按嫡庶之分,由各子平分,如果有儿子还没有成家的,可以另外得一份用来成家的财产,儿子辈有去世并留下子嗣的,则由此子代领遗产,并且律法还有规定在子孙守孝期间不能分割家族财产,否则会被判处徒刑一年。

这种民事法律的制定维护的是父权家族的伦理亲缘体系,在父权社会,家族长辈对家里的一切财产包括子孙后代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同时对于整个国家来说,皇帝相当于国家的核心,对于国家的一切也拥有绝对的掌控权,这保证了封建统治者对于国家的控制,可以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唐朝的婚姻律法也遵从了宗族伦理的指导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结成方式来源于西周时期,这一条件几乎成为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结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和程序。中国古代一向讲究孝道和三纲五常,在封建大家族中,家长是最为核心的存在,家长对于孩子婚姻的想法与意见基本决定了子女的婚姻大事,子女在结婚的事情上要听从父母的安排,很多男女在私下暗结情意最后也总不了了之。

因为父母的安排是不可违抗的,一旦子女有了和父母不同的婚姻想法想要违抗父母意旨时,通常都会失败,因为他们的选择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是违反了传统的宗法制度的。光有父母的意旨安排还是不够完成婚姻大事的,媒妁之言通常也少不了,在双方结亲时,会邀请媒人及双方的长辈具体商议婚姻的各项事务安排,如果缺少了媒妁之言,则代表这桩婚事是不符合礼节的。

在夫妻关系上唐朝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丈夫和妻子中不论任何一方都不准再另行结婚,如果男方在已经娶了正妻的情况下又娶妻,则男方和新后娶的“妻子”都会以重婚罪被判刑,但是丈夫在家庭中拥有较高的地位,所以在纳妾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而女方如果在嫁人后又嫁给另一个丈夫,则会加重处罚,以男子重婚罪的刑罚罪加一等。

同时唐朝对于离婚也有“七出”制度的规定,七出指的是女子行为不检点,不能为夫家繁衍后代,不侍奉公婆,善妒,偷盗,爱嚼舌根以及患有严重的疾病这七条,一旦女方有触犯其中一条,男方便可休妻,“七出”制度体现的“夫为妻纲”的原则,维护的是夫家的利益。

唐朝在行政法律方面也是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例如“八议”制度的发展更新以及官员之间按照官职的大小强调尊卑有序。唐朝法律的儒家化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在很多方面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论语》

《唐六典》

《新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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