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武侠剧中随随便便就犯罪?宋朝刑法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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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朝中后期由于阶级矛盾的激化,使得统治阶级将刑法作为统治的工具以满足现实政治的需求,于是刑法上表现出自立刑制、重典治民的突出特征。作为一个社会关系急剧变化的朝代,中国传统法律在宋朝达到最高峰,呈现出全面发展的态势,展现出宋朝法律文化体时适变的时代特征。

一、刑事立法的基调

宋朝的刑事立法充分反映了社会需求,并呈现出逐步完善的趋势。“立法”都与制定法律有关,宋朝立法活动的频繁由此可见一斑。太宗在位期间,为避免五代割据局面的重演,将“防弊”作为治国基本原则,并大肆立法。

具体而言,太宗一朝,由于土地私有化加剧,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导致社会关系渐趋复杂。在此情形下,统治者必须因时制宜,以一种更为灵活变通的立法形式调整社会关系,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尽管立法遵循“法贵简要”的原,但并不意味所立之法不严谨或疏漏百出。与之相反,太宗朝立法非常慎重,主张集思广益,完善法律信息收集渠道,进而减少因立法失误产生的负面影响。这种尽可能发挥法律功用的慎重立法观念,对宋朝后来的立法也有不小影响。

宋廷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刑政,重典惩治刑事犯罪是太宗朝刑事立法的主导思想。经历五代时期混乱后,太宗即位伊始确立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思想,主张将预防犯罪作为立法的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巩固新生的一家一姓王朝。但预防性的政策与措施,终因刑事犯罪频发不止而效果甚微,宋太祖在位期间便已是“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于是,“重典治贼盗”的刑法指导精神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重拳打压贼盗罪的同时,官吏的违法行为亦是王朝刑法指向的对象。终太宗一朝,阶级矛盾非常突出,为巩固统治,太宗继承并延续太祖时期的官吏政策,并在立法上设置重刑,大肆打击官吏的枉法行为。

二、集权制度的刑律体系

宋朝建立之初,法制方面仍然沿袭唐朝的律令格式,即“刑事统类”或者简称“刑统”,通常是将刑律作为主要部分,其他有关刑法性质的敕、令、格、式、条例,再依据法律分类附载于法条之后。上述法律形式,相辅相成,互为援引,成为宋朝刑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中,《宋刑统》就是上述刑律体例形式的集中表现,也是宋朝立法传统的源头。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定会受到政治经济关系的影响,《宋刑统》的制定也不例外。虽然《宋刑统》主要内容源于《显德刑统》,立法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宽简体时,但大规模抗议的发生,使太宗担心的“内忧”成为现实,故而从维护统治的目的出发,此前简刑便民的立法精神,随之有所调整,并迅速被严刑峻法的立法原则所取代。《宋刑统》死刑增设“决重仗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将具有相当大随意性的“杖杀”编入刑统,使之成为国家的常设法律,足见当时社会关系之尖锐,统治者维护集权统治之迫切。

作为宋朝立国之初法律体系集中体现的《宋刑统》,经过太祖创制,太宗朝巩固发展,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朱朝初年法制的时代特点,对于稳固当时的政权和恢复战乱后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刑名中罪名法的演变

太祖、太宗立国之初,以稳固统治、巩固中央集权为头等大事。其后,伴随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尖锐。与之相应的是,刑事犯罪立法也由最初的“宽简刑罚”走向另外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各级官吏犯赃罪的立法,由严而宽,刑罚由重而轻;另一方面,“贼盗”罪的立法逐渐由宽而严,刑事处罚也由轻而重。这种平民“贼盗”法与官僚犯赃法的反向变化,凸显了宋朝特权阶级统治的加强。

十恶,是十种重罪的通称。它们分别是:谋叛、谋反、恶逆、谋大逆、不孝、不道、大不恭、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等同时被列为“贼盗罪”内容的犯罪行为,宋朝刑法格外重视。从《宋刑统》的描述中不难发现,“贼盗”罪主要就是指以侵犯君主专制主义为核心的皇权,和危害地主阶级人身财产安全为特点的犯罪行为。

而对于危害地主阶级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宋朝均科以重典。其中,北宋时期的《贼盗重法》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定尤为详备,刑罚力度也愈来愈大,正所谓“罪无首从”,皆行极典。

中国古代刑法条文中,“盗”与“贼”经常联系在一起。其实,这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相互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的犯罪概念。“损害生命权益没有顾忌为贼”由此看来,“贼”大部分是指无事故意非法杀人以及违背礼法的行为。

与对贼盗犯罪行为的严刑峻罚相反,宋朝对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却是逐渐减轻。不义之财称之为赃,中国古代法律早己有之。简单而言,即指官吏通过职权侵吞官私财物,收受他人钱财的违法行为。

但伴随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宋朝的惩贪行为却逐步由严而宽、由重而轻,太祖、太宗时即已有所显露。虽然太祖、太宗两朝均规定官吏受赃不得赦免,且此后又一再重申,但朝廷却每每开法外之门。

四、刑罚制度的特征

宋朝的刑名体系是建立在维护中央集权,巩固专制统治基础之上,故而刑罚体系必定与刑名体系相配套。宋王朝刑罚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威胁主义。历代统治者,设定刑罚的目的都是为满足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宋朝也不例外,故而设制了刑罚体系的七大基本原则。

第一,八议原则。这种保护贵族官僚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出“同罪异罚”的精神。

第二,

十恶不赦原则。

宋袭唐律,对于十恶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而且力度很大。

第三,公罪与私罪原则。宋朝规定:私罪加重处窃,公罪适当减轻。这种立法思想,其实质就是督促官吏恪守职责,进而强化国家行政治理,巩固统治基础。

第四,自首减罪原则。即在犯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官府自首者,可以视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根本还是为减少刑事犯罪率。

第五,累犯加重处罚原则。累犯不仅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其本人“屡教不改”,故直接严惩,以正视听。

第六,合并论罪原则。对于两种以上的犯罪,采取两者相权取其重的做法,对于重罪而言的轻罪不再另行惩处。

第七,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宋朝的基本统治思想仍然是儒学精神,“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儒学要义贯穿于刑罚指导思想当中。当然,相隐有一定界限,对于危及政权统治的犯罪仍不可饶恕。

五、刑事诉讼法的构建

自古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就有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诸法合体就是最好的证明与表现。但在宋朝,因为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阶级矛盾尖锐激烈,故而宋朝的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制定严密的刑事诉讼法。

纵观两宋刑诉法方面的建设,有两个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一,审判职能的完善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审判分离制度的建立。其二,强化程序公正机制,主要表现在翻异别推、法官回避、一案推结、案后收坐以及复察等制度中。但是,由于宋王朝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司法方面也存在诸多弊端。

宋朝的审判体系及其职权,基本承袭唐朝的审判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又有自身特色。最突出的便是审判职权以强化中央集权为核心,集中表现于审判分离制度。宋朝只有特定情况不设立法司,就是县令审判民事以及杖罪以下的轻刑。此时,仅需胥吏协助主官审理即可。除此以外,州府以上的审判机构,必须先由鞠司负责审查清楚案情,然后再由法司寻找出适用案情的法律条文判决。

六、总结

纵观整个赵宋政权,其所推行的刑事法制建设,对于抑制被统治阶层的反抗,调整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以及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大体行之有效,用之可行。但是,作为君主专制主义的传统王朝之一,其在刑法制度本身以及刑罚效果方面,仍然存在大量问题。

尽管宋代的法律制度有一部分是承袭前代旧制,但在更多方面却展现出时代特征。宋代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导致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产生脱节。基于此种原因导致的司法领域贪腐现象突出,法律在现实运行阶段软弱无力,但我们不可就此而忽略其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合理性与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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