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苗稼见在,课役俱免?从租庸调和两税法,浅谈唐代土地制度变迁

苗稼见在,课役俱免?从租庸调和两税法,浅谈唐代土地制度变迁

引言

对于建立在农业耕作之上的古代社会而言,土地制度绝不仅仅是土地占有、使用和分配的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唐朝时,朝廷通过建立在均田制和户籍制度之上的租庸调制,有效抑制土地兼并,推动唐代盛世的到来。

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均田制和户籍制度衰落后,依附于这两个制度的租庸调难以为继,因此,唐朝廷转租庸调为两税法,绵延几百年的均田制由此消散,从此,唐后历代王朝“田制不立”,对古代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如果想探析这一古代土地制度史上的重大变迁,就不得不先探寻租庸调及均田制在唐代的发展过程,通过探析两者衰败的原因,进而推导出两税法何以成为唐政府赋税改革的首选。

因此,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出发,在租庸调和两税法的框架下,浅析唐代土地制度的变迁。

唐之均田制与租庸调

唐朝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极为强盛的朝代,在其前期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国家疆域辽阔,社会安定,政治较为清明,经济空前繁荣,文化极度辉煌,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在历史上留下醒目的一页,至今仍为人熟知。唐王朝能在其前期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离不开其坚实而有力的经济基础——均田农户经济。

唐代的均田农户经济,即是指农户依靠均田制授予的田地进行农业生产,并向国家交纳税赋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并非由自然经济下的小农生产自发形成,而是中央政权借助政治手段人为调控的结果,其规划的主要手段,即为均田制,以及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起源于北魏,隋朝时名为租调制,唐朝建立后继承了原隋朝的租调制度,并加以完善,称为租庸调,于唐初正式颁行。

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基本有四项,分别为租、庸、调和杂徭,而租庸调制占据四分之三,且税收归由中央政府掌握,是唐前期中央政府最为主要的税收来源。

因此,对于唐朝而言,租庸调是支撑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发挥作用最不可缺少的经济基础。

而均田制则是起源北魏的一种土地制度,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频繁的战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田地荒废,人口稀少,而建立北魏的拓跋族为中原带来了一些原始部落时期的公有制因素,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北魏孝文帝颁布诏令,推行均田制,以鼓励农业生产,充实国家财政。

唐朝建立后,天下经过多年战火,百姓凋残,田亩荒废,面临着和北魏相似的局面。

为了尽快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能力,唐朝继续使用自北魏起实行几百年,行之有效的均田制,并在使用时加以改善,使之更加适用。

租庸调与均田制两者密不可分,若无均田制,租庸调则无法运行。

具体地看,唐代政府通过实行均田制,向农民发放并登记田土,掌握农民耕作的田亩数量,以此为依据向农民派租,同时辅以严格的户籍制度,掌握农户的户数和个人情况,向家庭派庸,向人丁派调,进而构建起“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实行时间长达156年的租庸调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唐王朝实行租庸调制,必须先向农民发放国有田土,使之转化为具备一定耕作面积的自耕农,进而对小自耕农收税派役。也就是说,只有借助均田制,将其治下的农民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结合,唐王朝才可以顺利运行其税收制度——租庸调,并将农民的劳动产出转化为中央政府的税收,进而将资源投入到国家机器之中。

将劳动力驱动到农业生产中,实现“分艺有准,力业相称”,以便从农业获取足够多的资源维持政权统治,而这正是唐政府实行均田制与租庸调的根本目的。

租庸调与均田制之衰败

在国家均田——农民授田——收税徭役这一环节中,只要其中一环出错,租庸调就会难以为继。

单就唐代均田制而言,其内在存在诸多缺陷。唐代均田制将授田标准分为可继承的永业田和不可继承的口分田,均田令中就有规定:“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并规定“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

同时,唐政府还将人多地少的区域称为狭乡,人少地多的区域称为宽乡,狭乡如若田地不足,则“减宽乡口分之半”。

在人口不断增多而国有田土渐少的情况下,授田数量少的情况更为突出,到了后期,唐政府手中也无土地,唐德宗嫁公主时由于无田可赐,甚至不得不到市场上买地。

唐朝作为一个传统的封建国家,存在王侯将相等剥削阶级,这些群体也侵占不少田地,又由于道教佛教兴盛,寺院也占据大量土地。国有土地原本就随着人口繁衍日渐不足,田地被寺院、贵族官僚群体侵占后,农民所能分到的田土就更为稀少。

国家均田这一环节受限,不能成功地将那些无地或少地农民转化为,具有足够耕地、能够担负国家税负徭役的自耕农,租庸调制开始崩溃。

此外,均田制名义上授田亩数为一丁百亩,以尚商周井田制,而在实际授田过程中,较少有人可以领足百亩田地,但交纳税赋,派遣徭役时,却是依照百亩田地的标准进行。

农民授田数量不足,税赋徭役却仍旧不改,农民授田不足,无法负担沉重的赋税,均田农户经济下的农民难以度日,或自发或被动地开始逃亡。

起初唐政府还进行过几次“括户”,命令兼并田地者归还“逃户所有田业”,而且还规定“苗稼见在,课役俱免”,颇有成效,但这种手段只能见效一时,难以挽回局面,农民授田这一环渐渐地也开始问题频发。

农户在沉重的生存压力下,或逃亡,或寄名于拥有免税特权的达官贵人、寺庙道观之下,诸多劳动力从严格的中央管控制度流出,大量田土被归到免税特权者的名下,唐政府开始面临无田可租,无人可用,无家可调的窘迫局面。

终唐一代,战火不熄,或对外征战,或对内平叛,战争在消耗政府财政的同时,也使得严密的户籍制度受到冲击,战火烧毁房屋时,也烧毁了原本记录农户详细信息的户籍账本。

安史之乱后,这种情况更加突出,不到十年的时间中,国家编户就减少70%,原本租庸调的实行必须辅以严格的户籍制度,而如今民不附籍,又无地可授,至此,唐代的租庸调制度彻底失去基础,均田制这一流传数百年的土地制度也一并崩坏。

两税法取代租庸调

租庸调制度逐渐败坏,使唐王朝的财政陷入窘境,而唐中期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加之土地兼并后庄园制迅速发展,户税和地税的财政地位也日渐重要,多种因素综合,为两税法的实行创造了条件。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王朝正式采纳杨炎的建议,开始变革税赋制度,推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一种以户税和地税为主体创行的新税制,以“量出制入”为征课原则,以资产为征课对象,以户等高下为课征依据,以贫富为差定税额,对行商经营货物课税三十之一,以货币计税,夏秋两征,钱粮和绢帛同缴。

与旧制租庸调相比,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原本的“人丁”转为“资产”,实质上是对均田制已经崩溃的无声默认,从侧面将土地兼并合法化。

唐政府通过在政治上对土地严重兼并现状的承认,向大地主换取赋税,以维持中央财政。

唐政府的如此作为,意味着唐王朝彻底放弃通过政治手段配置土地与劳动力要素,此后历代王朝沿袭唐代政府做法,“田制不立”的土地制度新时代自此而起。

自中唐两税法后,国家放弃了自秦汉到中唐时对于土地产权进行干预的传统职能,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自由买卖(封建条件下的自由)的制度,土地私有制取得了统治地位。

两税法的目的本为节约纳税成本,扩大税收来源,减轻农民负担,具有明显的进步和革新意义,但税法实行后不久,就脱离了其本意,人民的赋役负担反而加重。

由于新税法以货币计税,又完全放开土地交易,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赋税得以增加,唐王朝的寿命得以维系下去。

梳理前文可以发现,租庸调到两税法的变迁,实质上是均田制与“田制不立”这一土地关系的变化,在政治上层建筑地显现。

从均田制至“田制不立”的土地制度变迁历程,代表着封建国家政权面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逐渐由政治调控转向市场调控,商品经济迎来新发展。

参考文献

再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唐朝政府农业经济职能研究

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的规划形成及其经济形态特征

唐代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制度缺陷与执行弊端研究

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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