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唐朝婚姻漏洞,夫妻离婚是怎么离的?女性有决定权和再婚权

唐朝婚姻漏洞,夫妻离婚是怎么离的?女性有决定权和再婚权

明朝文人刘基的《梁甫吟》中有一句“人情旦暮有翻覆”,说得是世间残酷,人情如纸薄,夫妻感情变化莫测,就如平坦地面瞬间变成河溪一般。这里又暗喻着古人的婚姻脆弱,如履薄冰,并且在某些朝代里离婚休妻之风异常盛行。

据说每个朝代的婚姻制度各有不同,其以大唐盛世最为出众,当时的大唐和离成风,并且女性拥有着自己的选择权利?

西周时期开始,朝廷便设立媒介机构,名日“媒氏”,主要负责见证和组织民间婚姻,做到“嫁娶有媒”,职管黎民百姓的婚姻判合,有点类似现代的民政局。

根据《唐律疏议》记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为婚妄冒。”指出没有媒介参与的联姻就是非法结婚,是不被朝廷承认的。

春秋战国渐盛行起“户婚”制度,以此规范田地、赋役、户口、婚姻等律法,此发展到唐朝,又有《户婚律》有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大体为儿女婚姻应服从父母之命,听取媒氏之言,尊从长辈结婚后,应当遵守户婚律法,若未成年(未婚者)不听长辈安排,需惩罚一百军杖。

由此可看出,唐朝婚姻多为父母做主,媒介作证,儿女身不由己,非自由恋爱选择结婚对象,无论许配个什么样的对象,都得遵从,不然就是“违法”行为,而在这些由长辈做主的婚姻,往往很难修成正果白头偕老,故此婚后摩擦不断,离婚率上涨。

另外唐朝男女在举行婚姻之前,还依律去筹办诸多婚书,当中有:报婚书,写下双方协议,多由男女方家庭共同决定,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分正书和别纸两个部分,正书书写字体工整,遣词造句尤为华丽,多是一些客套话和礼仪流程,说些敬仰长辈的好话和求婚甜言。

别纸则更像是资料表格,需写明,结婚男女的姓名、年龄、婚史、媒氏名字,写好送予女家,女家如果答应就照例写一份,还送给男方名日“答婚书”,之后该婚书可作为双方的结婚证明(结婚证)。

当各种婚书流程办妥后,就进入举行婚姻步骤。唐朝人进行婚姻时,有一句话:“婚者,昏时行礼,方日婚,姻者,乃女子有夫而成,方日姻”。该过程中需要进行“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首先男家还带着媒婆、好礼,上门提亲,明确提出联姻想法,当获得女家同意后,便进行问名,寻问待嫁女子的八字、芳名,再拿到祖庙占算,求先祖或神仙们告知,双方的八字是否相融,适合结婚。

这一环节叫“纳吉”,多数由算命先生代劳,配合金木水火土阴阳八卦测算,通过后,开始“纳征”指带着大批彩礼去女家订婚约。

订婚达成来到“请期”环节,一般由男家负责挑选良辰吉日,送予女家过目,同意后,就可以在吉日,带着亲迎队伍去把新娘子接回来拜堂成亲了。

唐朝是我国历代王朝最繁荣的一个朝代,当时诸多方面都很开放,妇女不再那么卑贱低下,地位相对高,这一点可以通过婚姻了解。

同样唐朝女子可通过婚姻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不再受以往的严格制度约束和逼压,不用再去顾及传统旧规,诸如站不得依门,走不可露面,笑不能露齿等。

并且妇女们拥有的权利逐渐增多,可以入私塾接受教育,有权涉政,能分家产,家中大事具有决议权,在婚姻方面如果过的不好,还拥有离婚权、再婚权等。虽然妇女权利多了,但婚姻法则相对严格。

公元651年,唐高宗下令施行“永徽律疏”对全朝婚姻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突出的一条就是“一夫一妻制”,明律规定,唐朝男女不准娶2妻或嫁2夫,违者判重婚罪名,加以严惩,一般男人娶二妻者,坐牢一年,女家减一等,如果男方以欺骗行为娶妻者,若二妻不知情嫁给了他,则女家不用坐牢,男方需坐1年半。

对于妇女的重婚,唐朝《户婚》有记载:“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意思是先强令离婚,男方和妻子各坐牢两年,妾则减二等。

另外,唐朝对于买卖婚姻,是明律禁止的,被发现一律不轻饶,包括负责买卖人、联姻双方男女和小妾都要坐三年。

古代的男女一般没有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力,主权握在父母手里,这使得一些自行恋爱的情侣被强行拆散成为苦命鸳鸯,有的苦闷借诗词表达烦愁,有的嫁给不喜欢的人,郁郁不乐,煎熬终生。

而唐朝盛世的开放程度,令男女有了离婚的主动权,虽然初婚需定从父母之命,但是否离婚则由自己做主,这无疑是当时的一大“漏洞”,一些思想较为开放的女子,就因此不再顾忌贞操,果断的选择了离婚。

从敦煌莫高窑出土的唐朝“放妻书”求知当时已经有了所谓的离婚协议书。该文物内容表示:“凡为夫妇之因,乃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为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

而当中有一份书写名字叫赵宗敏的离婚书尤为亮眼,起文开头便称:“盖说夫妻之缘分,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均把两人的结合形容为天造地设的一对,是前世修来的福分,结果笔锋一转,开始暴露立场,感叹前世可能是冤家,才导致今世未成眷属。

甚至开始吐槽两人的婚姻生活如何之糟糕,称妻子啰嗦烦人,一句话的事偏要重复唠叨,令男方心生弃厌,导致关系越闹越僵,变得犹如鼠猫般互相仇视,以及像狼羊相处一室般不合。

为此唐朝男子在陈述诸多不是后,一般会开始祝福对方,希望女方离婚后,性情能变好,再次嫁个好人家。

正如唐朝放妻书所写:“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可见唐朝婚姻里,男女若真过不下去是可以提出“和平离婚”的,并且男方多数会祝福女方,还会赔偿三年给养费用,而不是和女方分割资产。

该唐代出土的“放妻书”充分表明,唐朝女子的地位和权利,在婚姻上趋向平等地位,拥有自己的离婚决定权,不受男方左右,无过多“负罪感”,离去后还能再次选择好人家进行二婚。相比其他朝代的婚姻制度,唐朝女性算是较为受到尊重的。

不过,西周时代普及的“七出三不去”离婚法规,沿袭到唐朝,导致夫妻们需要满足某些情条件才可以离婚或休妻。

唐朝早期的离婚规定为,第一:结婚后女方超过50岁未生下子嗣则定为“无子”方可休妻,后来因唐高宗颁发“一夫一妻制”,该无子休妻风气才逐渐减低。

第二条,不孝顺父母的媳妇,若是和公公婆婆关系处得不好,又不尽心服侍两个老人,则被视为不孝,男方有权休妻。

第三,长舌妇,整天和家人吵架顶嘴,爱唠叨,到处说家人闲话者。

第四,嫉妒心眼强,小气嫉妒心重的妇女容易祸乱家庭,导致家庭相处不和睦闹不合,使得百事有诸多不顺。

第五,患重病,这点貌似有失公正,但如果染上重病,还是会被没良心的男人休掉的,这时女方只能自认命苦了事。

第六则是出轨,妇人背着相公和其他男子有染,这种行为不仅被认为是损坏了丈夫和家族的面子,还严重影响着子嗣的纯正血统,故此未休了不可。

第七为偷盗,嫁过去后,该妇女虽然名为夫家的人,但不准偷拿夫家的任何东西(除自己的嫁妆以外),否则也会被公开休妻。

通过对以上婚姻制度的了解和比较,再次证明唐朝是我国历代文化最繁荣开放的时期,这种昌盛在婚姻“一夫一妻制”、“离婚权”、“重婚罪”等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出来。同时体现出唐朝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以及男女之间的互相尊重。

虽然首次婚姻还沿袭着由父母做主的习俗,以及施行着“七出休妻”,但是相比其他朝代,唐朝的婚姻制度则更具人性化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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