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朝社会保障制度:中央政府直接参与,地方政府积极协助

宋朝社会保障制度:中央政府直接参与,地方政府积极协助

作为中华民族历史上经济发展空前繁荣的宋朝,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创上同样是空前绝后的存在,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随处可见宋朝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子。

与现代公立医院和养老院类似的机构早在宋代就已经初具雏形并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并有组织地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民间慈善机构,至今仍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早在秦朝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就被逐步建立起来,但与宋朝已经走向成熟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当时的社会保障大幅度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极其依靠宗教与各个民间的互助组织。

在缺少政府机构的参与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进程十分缓慢,隋唐时期,政府机构更多的参与了进来,社会保障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贯彻与实施。

直到文人治国的宋朝来临,随着稳定的国内环境和繁荣的经济状况到来,关系到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成为政府机构直接参与的重中之重。

中央政府成为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中坚力量

宋朝中央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立法、灾荒年代的预防、以及对医学史无前例的重视程度相比于前朝来说进步神速,国家层面上的各项措施都推动了地方政府的有效贯彻与具体实施。

1、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宋朝建立时中央政府面临的社会状况可以用一无所有的来形容也不为过。混乱的五代十国不仅使社会的经济发展停滞下来,传统的道德理论也面临着土崩瓦解的危机,施行仁政成为了恢复皇权正统地位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均田制在唐代就成为了历史,原本要求商人必须世代经商的市籍制也难以继续实行下去,这两项制度的缺失使得国家内部的阶级产生了巨大分化,在诞生了大批富人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大一部分贫困流动人口,严重妨碍了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朝廷在法律层面上首先采取了行动。

在灾荒发生的处理上,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使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稳定社会秩序。

系统的将受灾损失进行统计、上报、核实的“报灾检灾法”,鼓励富户和官员进行粮食捐献的“劝分法”,帮助流民抵御灾害,由政府提供食宿助其返乡的“流民救助法”。

由于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贫困人口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一个庞大群体,为了让这些人群不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颁布法律条文作为必要手段迫在眉睫。

《孟子·梁惠王下》云:“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

居养法就是为这些鳏寡孤独的人群特别推行的法令,以上这些人群,加上为贫困所迫、受疾病产生的人都被列入“居养”的范围之中,不仅能住到官府的房屋中,每月也都米豆作为粮食,患病者也不用担心医药带来的负担。

宋代的养乞丐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宋史中记载,在深秋即将入冬之时,派官员到各州进行视察发现那些老弱贫困者,每日分发一升米豆,小孩减半,从十一月一直到次年三月,这就是养乞丐法的内容。

后来,养乞丐法与居养法合二为一,被称为养济法,奠定了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

规定:“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的举子法对贫困家庭生儿育女却无力抚养时,由国家供给钱财直到孩子长到周岁,幼有所养的场景成为现实,为百姓的稳定的繁衍生息提供了稳固的后盾。

2、以粮为本将灾荒防患于未然

宋朝建立了全国性的粮仓以备不时之需,在未雨绸缪中将诸如旱灾、洪水、火灾等天灾人祸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小的程度。这些为预防灾荒建立的几大中央粮仓,在漫长的历史中以各自的特点持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常平仓早在西汉汉宣帝时期就有出现,宋代沿袭先前传统,也设立常平仓,意为长期平衡的粮仓。主要通过调节米价的方式稳定粮食价格,丰年粮食产量高价格低时将粮食大量收入,荒年粮食短缺价格升高时以低价卖出。

宋代曾巩在《本朝政要策·义仓》中记载:“使岁穰,输其餘;岁凶,受而食之:故义仓之法自此始。长孙平修之,隋以富足。”意思是在收成好的年份于秋季收获的时候向每家每户按照贫富状况收取一定量的粮食放入义仓当中,在收成差的年份开放粮仓共度灾荒。

广惠仓负责对贫困人口进行社会救济。“以没入户绝田募人耕种,收其租贮之,以给州县郭内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将荒废的土地交给无田可种的农民来种,其中一部分储存到广惠仓当中,定时定量供给城中不能自足的老弱病残者。

惠民仓与常平仓类似,也是在粮食价格上涨时减价向百姓销售粮食,不过对购买的数量有很大限制,每人不得超过一斛。

它们共同构成了从抗震救灾到扶危济贫的完整体系,并产生了综合性与延伸性的功能,相互之间取长补短,共同组成了宋朝辐射全国的备荒粮仓的基础。

3、医者仁心

在文人治国的宋朝,医学成为了多代皇帝熟悉和热爱的一门学科,并且自上而下地普及到千家万户当中去。范仲淹曾在文章中写到“不为良相,但为良医。”

统治阶级对医生重视程度的提高,衍生出了名为“儒医”的特殊群体,医学的专业性和普及性相比于前代在各方面都有显著的增强。

宋高宗曾下令:“令翰林院差医官四员,遍诣临安府城内外看诊、合药;令户部行下和剂局应副,候秋凉日住罢”。

在盛夏疾病盛行的时候派遣医生在城中会诊,此外政府也经常下令对贫民进行免费的义诊和施药,宋朝统治者历来对疾病深恶痛绝,在实施仁政的同时不忘保持一颗济世救人之心,对于患病的百姓给予莫大的关怀。

朝廷共还设立了以病坊为代表的病院、以合剂局为代表的药局与以翰林医官院为代表的治疗三个机构体系,在制药售药、住院休养、统一治疗三方面进行国家调控与管理,让看病、吃药不再成为百姓们的“难言之隐”。

药局类似于现代平价药房的存在为百姓提供以成本价出售的药品,每年在义诊与施药上对药局进行的财政补贴也高达几十万贯之多。

安济坊类似于现代的免费公立医院,首先由苏轼在杭州实行,其后在崇宁年间被推行至全国。每间安济坊中配有一定数量受过专业训练并定期进行考核的医护人员,为受助者提供免费的救助与伙食。

此外,安乐庐作为流动人口的免费救治机构,也使得无数漂泊在外的异乡人找到一个治病得食的容身之所。

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的协助

1、地方粮仓与中央粮仓相辅相成

地方性粮仓是指由地方官员主张建立的自费粮仓,在规模上与上文提到的中央粮仓有着很大的不同,大多为临时赈灾所建,服务于周边的小范围地区。

不同于中央粮仓无偿的抗灾救助,地方性粮仓由于其经费的缺乏在无偿性上的表现有所欠缺,需要受赈百姓进行归还,来维持粮仓持之以恒的长久发展。

《隋书·食货志》:“十六年正月,又诏秦叠 …… 银扶等州社仓,并於当县安置。二月,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在隋朝时就出现以税收的形式向各个收入阶层的百姓收取粮食的做法,农民以借贷的方式进行使用,需要缴纳一定的利息,在宋代达到了20%,在发生小型饥荒的年代给予利息减半优惠,发生大型饥荒时利息全免,但仍需归还本金。

此外还有广济仓、州济仓等二三十个地方粮仓,在灾荒的预防与应对上发挥了比中央粮仓更加灵活、快捷、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

2、收养救助与医疗救助并存的福利机构

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具体的地方机构在其中的全程参与,在宋朝设立的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主要分为收养救助机构与医疗救助机构,它们分别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宋史》中记载:“鳏寡孤独 ,古之穷民,生者养之 ,病者药之 ,死者葬之 ,惠亦厚矣”让穷人能够受到供养、病人能够有钱买药来吃、死者能够有安葬之所,是莫大的恩惠。许多福利机构便是以此为目的诞生的。

绍兴地区的《地方志》中记载:"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 。

将居养院的职能介绍得十分详尽了,是收容穷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费用的全国范围内的救济设施。

福田院、漏泽园等福利设施将贫困患病之人的生老病死进行了方方面面的细致安排,保证一个和谐、稳定、蓬勃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总结

无论是秦汉、魏晋南北朝、还是隋唐时期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上都远远不及宋朝,宋朝时期衍生出的社会保障制度影响了近千年,当代的许多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宋朝找到其前身与原型。

同后来的元、明、清相比,政府保障比之宋朝也有了大幅度的衰减,可以说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高峰。

参考文献:

1、《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

2、《宋代士大夫社会保障思想及实践 ——围绕灾害救济、贫困救助、医疗保障方面》

3、《宋代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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