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明代第一奸杀大案,戏子与王爷的奸情爆发,引发龙颜震怒

明代第一奸杀大案,戏子与王爷的奸情爆发,引发龙颜震怒

明世宗嘉靖二十四年,大明河南布政使以最快的速度向嘉靖皇帝奏报了一个紧急折本,主要内容是就是“就藩在河南的庆成王府镇国将军朱奇涧、朱奇潡、朱钟錎等三人“逼奸霸占”乐户家的妇人,而且谋夺乐户个人财产”。看到这份详细报告的嘉靖皇帝简直气得是龙颜震怒,浑身乱颤,不待内阁票拟。立即下旨:“朱奇涧等三人失去了爵位和禄米,开除宗籍,庆成王朱钟镒教子无方,革去三分之二禄米”。但那些被“逼奸霸占”的人也受到制裁,一律杖责八十,连同所生子女一并遣送至庆成王府的本家——晋王府永远幽禁”。而晋王府一脉子女永远不许申请册封。等于被开除宗籍,不是朱明宗室的人了”。

那到底是怎样一个案件引发了嘉靖皇帝如此愤恨呢。要知道嘉靖本身是以藩王身份登基的。案件实际上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热点,不过是因为涉及到了皇室。说白了就是,大明第三代庆成王朱钟镒(明太祖朱元璋玄孙、初代晋王朱棡曾孙)的儿子朱奇涧、朱奇潡及弟弟朱钟錎看上了男艺人的妻子,然后就让男艺人休妻,拆散其原有的婚姻,把人家的媳妇收纳在自己身边,这倒也罢了,夺人家妻子,并仗势欺人,把这些乐户(艺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些女性肯定不愿意,只是苦于地位悬殊不得不屈服于这些王爷的变态心里,丑闻一直拖到女艺人生下了老朱家的孩子,必须登记赐名,上宗谱。又因为一个普通案件的牵扯而曝光,事情才被地方衙门得知(大概也不敢管),有孩子之后(证据),地方衙门才有理由奏天子,上达“天听”,这样才能捅到嘉靖那里。

但事情的最初和宗室并没有太大关系。事情最初是河南南阳府某县一个叫农户何定元和邻居已婚女子吕氏偷情引发的,有道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事情到底被吕氏丈夫施景洪知道了,这施景洪是个穷鬼,家里是什么都有,就是没有银子,有道是人穷志短,绿帽子已然牢牢地扣在脑门上,自己却屁也没有一个。这施景洪虽然没有银子,但很有经济头脑,他一想:“既然有人看上他媳妇,那就来一个“绿帽子换银子”。于是,施景洪就和何定元进行了谈判,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最终签署了一份《典妻协议》。就是施景洪把妻子吕氏“出租”给何定元。为此何定元给予施景洪一定的费用。

在这里我们解释一下何为“典妻”,因为“典妻”行为的性质对日后案件的定性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们先来作一下了解,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典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实际上就是把当事人的媳妇“出租”。这和卖妻不同,属于短期行为,典妻是将女性物质化,通过交换一定的价金,在约定的期限内或约定的条件下,租给承租人(典权人)为妻。租妻协议所缔结的不是正式、终身的夫妻关系,当约定期限届满,妻子一般要回归原来的家庭。出租期间不得和本主有任何联系(不许那啥)。如果有孩子归承租方所有。

根据期限和条约长短规定,“典妻”可分为两种,短期和长期。短期协议到期即终止,妻子直接返回本来的家庭,一次性交付租金,事后不需向承租人另行支付赎金。长期协议可以约定出租人须在到期后,本家需要另付一笔赎金给承租人,才能将妻子接回旧家。这笔钱大约占租金的二成左右。至于说典妻之后的居住地点。一种是住承租人家,一种是定期与承租人同居,就是承租人需要的那啥的时候就去,不需要的时候就住自己家。

施景洪与何定元达成的《典妻协议》是长期的。当然对于此,吕氏是很高兴的,不高兴也没有办法。正史里没有记载施景洪给了何定元多少银子。也就是说,在承租期间,吕氏与其丈夫的婚姻效力丧失,丈夫施景洪在约定的时期以内把自己的媳妇吕氏以现金的方式租给何定元。吕氏也就此搬到何定元家生活,这一切都是《大明律》同意的,没有违反法律。《大明律》虽然认定他不违法,但也不提倡这种事情,毕竟有伤风化,《大明律》明文规定(大意):男子如果收受他人财物,把妻妾“典”给别人,要处以杖责八十,承典人杖责六十。受“典”女子本身不负任何责任(这顿揍可以用银子抵账)。实际上就是希望以此震慑、禁绝“典妻”行为,毕竟反映了明朝人的主流价值观——只要是正经的大明人,对“典妻”行为都应该是不齿的。

想想这施景洪真混蛋,家里虽然穷,但也没有到吃不上饭的地步,自己媳妇出轨,不仅不管,反而想出了出租媳妇赚钱的行为,实在是难以理解。这何定元也是,家里有钱完全可以明媒正娶一个大姑娘,哪里用得着“租”个有夫之妇过来。只能说这对奸夫淫妇是真爱。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段婚外情貌似是“三方共赢”的结局,却是引出一桩惨案。

应该说,何定元与吕氏的行为遭到了何家上下的一致反对,尤其是何母很看不上吕氏,始终认为是这个荡妇把自己儿子给教坏了,在这种情况下,迫使何定元与吕氏在外面租房住。这一出来,何定元很高兴,可以和吕氏随心所欲地享受二人世界。这何定元不可能天天在家陪吕氏,何定元在城里的一个大饭庄当账房(就是总会计师),白天得上班工作,但问题是,这吕氏真的是一个荡妇,何定元对她是真爱,她对何定元却不是,应该是看上了何定元的钱她追求的不是“爱情”,而是“滥情”。就在何定元去饭庄上班的时候,吕氏居然去勾引房东张目,张目看出了吕氏水性杨花的本质,因此拒绝了吕氏。所以吕氏的勾引没有成功,但这事张目没有与何定元说。但后来发生不可挽回的事情,把自己也给害死了。

何定元与张目相处得不错,彼此信任,建立起朋友般的情谊。张目虽然不好色,但人品真的不咋地,爱赌博,而何定元明知张目的劣迹还大方地借银子给张目去赌博,也不催他还。某次,张目和和一个叫曹安的人借了五两银子一直都没有还,这张目借钱不还,还对何定元说:“曹安不是东西,难缠、小气”。这天晚上,曹安又来张目家讨要银子,偶遇吕氏。这吕氏这辈子大概让男人亏了,没有男人活不了,一看就看上曹安了,这曹安也不是好鸟,二人立即就是四目相接,瞬间电光火石,火星撞地球。马上就要在一起那啥了。事有凑巧,何定元千不该万不该这时候回来了(下班),他正好看见,吕氏和曹安在打情骂俏。顿时就是怒火万丈,心想,你没有交银子,凭什么“消费”吕氏。只有我给别人带绿帽子,还没有人给我戴绿帽子,顿时一把妒火直贯顶梁门引爆了性格中潜藏的暴戾。何定元顺手抄起一根木棒,朝着曹安的脑门就打,正中曹安的脑门。曹安当即昏死过去。何定元怒气不消,又在曹安的“左肋下”打两棍。

在一边的张目都傻了,顿时是呆立当场手足无措。心想,自己万幸和吕氏没有一腿啊,要不然这一棒就是自己的。张目这时候见曹安还未咽气,就在一边怂恿何定元:“哥,他活着回去肯定连你一并告到衙门,你吃不了兜着走,不如(你懂的)。而此时的何定元已经血灌瞳仁,丧失理智了,张目的怂恿就将何定元原本就不多的理智又给熄灭了。何定元抬手又是两棒子把曹安给打死了。事后,张目与何定元把曹安的遗弃尸河中。张目还叮嘱何定元不要慌乱,务必保守秘密。当然,吕氏本人目睹这一切,但她表现得很镇定。颇有大将风度。可是,天网恢恢,事情很快就曝光了。想想也容易理解:曹安一个大活人失踪了,家人势必寻人。不几天,遗体浮出水面,被家人寻获。曹家上告南阳知府衙门。但此时吕氏已经失踪。

这个案子很好查,张目与何定元共同加害张目,何定元为主,而张目为胁从,事实清楚。案件一目了然。南阳知府衙门开始审案,但有一点南阳府上下产生分歧:“张目与何定元的行为够不够成杀死奸夫,如果是构成“杀奸”,依《大明律》,二人当为无罪,曹安只能自认倒霉。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典妻合同,谁才是吕氏的合法丈夫。这就是说,首先必须判定何定元与吕氏的“典妻”,这种基于事实婚姻关系应否受到衙司的保护。《大明律》条文对“典妻”行为没有否定,但这毕竟不值得提倡。我们先来来研究一下《大明律》关于奸杀的判罚: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意思就是丈夫在妻子与情夫的私通行为发生之时,当场打死情夫和妻子的命,合法)。

这里包含以下2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须同时具备:说白了就是那啥必须是正在进行时才行,事前事后都不算。“当场二字很关键”。就是说,丈夫如果没有把情夫当场打死,将其扣下来殴打致亡,《大明律》就不允许了,这要比照擅自杀伤已拘执(已被控制)的夜无故入人家内者(夜间擅自进入他人家门)致死之行为。事后将人打死,要处以杖责和有期徒刑。(原文: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巳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第二个关键点就是私通行为发生。俗称“捉奸拿双(比照,武松说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武松没有实证),如果是双方语言调戏,该条件不成立!而张目与何定元殴打在张目一案中,上述2点前提无一具备,因此不能定性为“杀奸”。所以南阳知府衙门判处张目与何定元定为绞刑。秋后执行。随后就是上报大理寺,而大理寺接到报告之后,立即行文南阳府:大理寺不承认何定元与吕氏的“典妻”行为的合法性,直白地把二人的行为定义为“通奸”。何定元本身就是奸夫,有什么资格“杀奸”。所以将何定元改为斩立决。张目维持原判。吕氏杖八十。

但老早就得到消息的吕氏为躲避惩处,居然跑到闺蜜的家里避难,而她的闺蜜又恰恰被镇国将军朱奇涧、朱奇潡、朱钟錎等人包养在外。这才使得文章一开始的大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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