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随着巡抚制度发展及形势变化,明代大同巡抚的职能不断扩大

随着巡抚制度发展及形势变化,明代大同巡抚的职能不断扩大

随着明代巡抚制度的发展及大同形势的变化,大同巡抚职能不断扩大——嘉靖二十九(1550)年闰六月,“命锦衣卫械系总督宣期郎郭宗皋、巡抚大同都御史陈耀至京讯鞫。初大同之败,宗皋、燿各奏言,张达、椿二将虽殁于阵,而虏亦旋遁,官军被伤者少,已得旨住俸视事矣。

既而给事中唐禹追论达效死先登全军陷殁,独其二子张世杰、张授以血战溃围得全,此数十年来边关未有之大衂。而宗皋等不自席槁军幕,暴陈丧败之咎,章明奋敢之忠,敢乃蔓语弥缝,苟逃罪谴,死何以见张达、林椿,生何以谢二子,乞明示赏罚以昭激劝。

上览禹奏,嘉其公明正直,诏达二子同荫,宗皋、燿命锦衣卫差官校械系之。既至,命各杖于廷,燿死杖下,宗皋谪戍边。”

巡抚与地方官员的矛盾

巡抚作为一方大员,在日常处理政务时势必要与当地总兵官、镇守内官、巡按御史以及下级行政官员打交道,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难免产生摩擦。如弘治年间大同巡抚许进,其于弘治元年(1488)二月任职,弘治四年(1491)正月降职离任,便是与内官发生矛盾。

“巡抚大同右佥都御史许进与分守太监石岩不相能,各讦奏诸不法事。命礼科给事中袁达、刑部郎中韩绍宗往勘,岩奏达等比进,乃改命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李介、大理寺左少卿杨澄、锦衣卫指挥使季成往,介等具疏,其实岩以多支马价、扣官粮偿私债,召还京。进奏事亦有不实,调外任为兖州府知府”。

明中后期三品以上京官大多从巡抚中推用,这也使得巡抚任期难以长久。弘治四年(1491)正月,代府灵丘王奏请巡抚久任,吏部覆奏,“在京三品以上官多于巡抚官内简用,若边方者俱令久任,则所用止于腹里,巡抚资序失宜,亦非均劳之义,其言难行。从之”。

嘉靖三十七(1558)年正月,工科给事中张学颜奏请久任巡抚,“吏部覆言,久任责成者所以重付托之权,循资叙选者所以广疏通之法,今部堂有缺必取之卿贰,卿贰有缺必取之督抚,若督抚岁久不迁,而资望浅者乃得躐升,启侥幸速化之心,失出入均劳之义,非定论也”。

一方面,作为在京三品高官的主要选任来源,巡抚成为部分官员积累资历、获取擢升的一个跳板,因而往往不愿久任。另一方面,如果巡抚久任一地不能迁转,则会使得资历浅的在京官员得到擢升,给官员迁转秩序造成混乱。

巡抚个人年老、有疾等原因导致任职时间较短。巡抚职能众多,政务繁忙,尤其是大同巡抚这样的边方巡抚,对巡抚的个人身体素质要求也非常高,因此有的巡抚也会因疾病、年老等原因离任。

如正统年间大同巡抚罗亨信,于正统五年(1440)八月任职,景泰元年(1450)正月以年老致仕。成化年间大同巡抚林聪,于成化七年(1471)九月任职,成化八年(1472)五月以疾致仕。总的来说,大同巡抚设立初期的平均任期较长,后期由于各种原因普遍较短。

明代大同巡抚的职掌

明代大同巡抚职掌众多,涉及民事、军事、监察等各个方面。方志远先生将巡抚职掌总结为“治民、治吏、治军”三个方面,但他认为各地巡抚职掌并不完全相同。

根据各地不同的环境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巡抚在具有共同职责的同时,往往又有各自特别的使命,但总得来说,“内地庶政纷繁,巡抚以察吏安民为主;边境军务丛生,巡抚则主整军御寇”。

《九边考》中记载大同巡抚职掌与辽东巡抚相同:“巡抚都御史一员驻扎大同城,坐名敕书,责任与辽东同”。

而辽东巡抚的职掌:“巡抚都御史一员驻扎广宁城,坐名敕书,责任防御虏寇,操练军马,修理城池,听理词讼,区画粮储,禁革奸弊,保障军民。一应边机军务,须与同事内外守臣计议停当而行。分守、守备等官悉听节制”。

严格来讲,明代巡抚职掌并没有一般性规定,巡抚的职责列于朝廷颁发的任命敕书中。第一任大同巡抚李仪的任命敕书记载:“敕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李仪,今命尔巡抚宣府大同,提督屯种及各仓场粮草等项,抚恤军士,扶直善良,若内外官员及权豪势要之人。

有侵欺盗卖粮草及阻挠屯种等项者,具实奏闻,务俾粮廪充实,军不失所。尔尤须公正廉洁,勤谨详明,无暴无刻,庶副委任之重,苟或不谨,罚及尔身,悔将无及。钦哉!”

任命敕书中明确指出李仪担任大同巡抚的几项职责,包括提督屯田及各仓场粮草、抚恤军士、参劾侵欺盗卖粮草及阻挠屯种整饬的官员及势要,主要集中在大同屯田和粮储方面的事务。与《九边考》中记载的大同巡抚职能相比,缺少防御寇掠、操练军马、修理城池等军政方面的职能以及听理词讼、禁革奸弊等司法监察方面的职能。

这表明,明代大同巡抚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明史·职官志》中记载成化十年(1474)大同巡抚加赞理军务职衔,大同巡抚的职能得到了扩展。

(正德)《大同府志》中记载,正德八年(1513),髙友玑任大同巡抚时,其任命敕书中明确提出令其赞理军务:“今特命尔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尔至彼处,先训练军马,防御贼寇,抚恤士卒,养其锐气,俱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

俾其完固,一应词讼,即与受理。军民职官有犯不法等事,轻则量情发落,重则奏闻区处。凡遇军情重务及边报声息,仍与镇守总兵等官公同计议,从长而行。分守参将、游击、守备等官俱听节制。事有利于军民,有益于边备者,听尔便宜处置。”

对比高友玑与李仪的任命敕书来看,大同巡抚在赞理军务后,增加了军政方面的职能,节制低级武官,地位得到了非常大的提升,这意味着明朝以文制武的政治制度在逐渐发展完善。

实际上,史料中记载成化十年(1474)之前大同巡抚已有参赞、赞理、提督军务之说。“参赞军务”“赞理军务”“提督军务”三者含义不同,所代表的巡抚军事职权也不同。“参赞军务”实际上并不参与军务,更多的是协助总兵官整理文书,是为“以文协武”。

“赞理军务”代表已经正式介入军务管理当中,分割了总兵官一定的军事权力,且可节制分守等中下级武官,对总兵官形成制约,是为“以文制武”。而“提督军务”则表示全面管理军务,具有军事统率权,地位要高于总兵官,是为“以文统武”。

大同巡抚参赞军务

景泰年间,已有大同巡抚参赞军务。景泰元年(1450)正月,“敕巡抚宣府、大同等处右佥都御史任宁参赞军务,同武清侯石亨巡边”。然此次敕令是因大同战事紧急,巡边任务繁重,属因事特敕,并不意味着大同巡抚职权的扩大。

景泰二年(1451)三月,大同总兵官定襄伯郭登奏,“大同既有都御史一员,并巡按御史,其佥都御史任宁宜止于宣府巡抚。诏升富为左副都御史,代固管粮”。

从郭登的奏书中可以看出,任宁的职责与都御史沈固及巡按御史的职责相近,这也侧面证明了“参赞军务”的巡抚任宁并没有过多参与到军务管理中,只是临时性的。年富就任大同巡抚时加提督军务衔,“富受命提督军务,自总戎而下,咸听节制,事无大小,皆挈纲维”。

年富上任之初就表现非常强势,“到任之日就与(总兵官)并坐,佥押公文,凡发号施令,不容定襄伯启口,妄执已见,意在专执蠧政”,比之前任巡抚任宁,年富因增加了提督军务的职能,在地位上有了很大提升,跃居总兵官之上。

故有学者据此认为大同巡抚的职能已经从提督屯粮、抚恤军士扩展到提督军务、发号施令,其地位也凌驾于总兵官之上。但笔者认为,此时大同巡抚年富“提督军务”有特殊背景和原因,并不代表此后大同巡抚皆提督军务。

其时大同总兵官郭登凭借着抵御瓦剌的军功掌控大同军政事务,在大同有着极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朝廷敕命巡抚年富提督军务,提升其地位,是为了制约郭登的权势,防止总兵官权力膨胀,以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

总的来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大同巡抚是边方巡抚,在设立之初主要偏向管理屯田、粮储事务,随着巡抚制度的发展及大同形势的变化,大同巡抚职能不断扩大,既有作为明代巡抚的一般职能,主要是民政和监察方面的职能,也有大同巡抚自身较为特殊的职能,包括督理军政事务及处理与蒙古部落的朝贡互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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