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元朝长期推行的五户丝食邑分封制,主要有哪些弊端?

元朝长期推行的五户丝食邑分封制,主要有哪些弊端?

#历史开讲#

元朝曾长时期施行五户丝食邑分封制,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食邑分封组织内,投下主所享有的财政特权亦有所不同。诸投下主在其五户丝分封食邑内,具有一定的财政特权,然而其所能享有的权力。

诸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内的财权

如诸投下主在草原兀鲁思分封内,具有较为独立的财权,能够自主对其封地内的部民,制定和征收赋税以及摊派劳役;而五户丝食邑分封仅仅是一种食邑制,诸投下主在五户丝分封组织内的财权较弱,而且其行使特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中央的监督与管控。自成吉思汗以后,元朝几乎很少再实行草原兀鲁思分封制。

而自窝阔台汗统治伊始,蒙古汗廷所施行的五户丝分封食邑制,及其所制定各种限制诸投下主特权的法令,很少为元朝诸王、贵族所遵循,诸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内,却出现了行使草原兀鲁思分封特权的现象。

汗廷虽然制定和实施了多种限制住五户丝投下主特权的政令,但效果不佳。建元后,中央重新实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削弱诸王、贵族在其封地内财权的举措,通过重新调整中央与各投下主的财权分配,来加强中央财权。

五户丝食邑分封制

五户丝食邑分封制是自蒙古国时期以来,蒙古汗廷对草原兀鲁思分封制的改制,并将食邑制在中原汉地进行加以利用与延伸,及其与官僚制、两税户制等等相结合的产物。蒙古国时期,汗廷至晚在元太宗丙申年(1236),便设立了五户丝食邑投下达鲁花赤。

五户丝食邑分封制产生于蒙古灭金后,窝阔台汗将新征服的七十余万户中原州县民户,分赐诸王、贵戚与功臣等群体,同时还规定受封的诸投下主只在封地内置达鲁花赤,五户丝户每二户出丝一斤上缴朝廷,每五户出丝一斤归于投下主,五户丝的征收流程,由朝廷官府具体负责,定期分给投下主。

这种食邑分封制掺入不少汉地官僚制度,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食邑制度。元世祖以降,元廷一方面增加五户丝数额和江南户钞等,另一面又实行一系列限制受封诸王、贵族以及功勋大臣,在五户丝分封组织内特权的举措,世祖时期增加五户丝税额为五户二斤,并改投下五户丝征收为元廷统一征收。

元廷对于元朝诸王、贵族的五户丝投下封地内的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支配权,尤其是元后期,中央对于各五户丝投下赋税与劳役的征收与摊派等事宜,管理更为严格。故而,对于元代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民户与投下主,以及投下主与朝廷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是探讨五户丝食邑体制下各投下主与朝廷之间财权分配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岁丙申(1236),忽都忽大料汉民,分城邑以封功臣为诸侯者封户皆异其籍。”由此可见,上述诸投下食邑户(或称之为投下所籍户)与国家“户部钱粮户”二者之间,并没有录入同一户籍之内进行造册,即“异其籍”。

其目的是为了建议元廷取消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诸投下主自行设立投下官员的现象。上述史籍中亦言明,各投下主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自行设置各种投下官职,以管理其封地内的民户。

魏初的奏疏中又言道:五户丝民户应与“系大官数目内送纳差发米粮种田等户”,要“通行科差”,以此来提升中央对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诸多事宜的管控力度。可见五户丝户应是与“系大官数目”,虽未录入同一户籍之内,但是二者之间的属又基本一致,应该同为朝廷的“户部钱粮户”(朝廷钱粮户)。

而因为五户丝分封组织内各投下所籍户的部民与各投下主之间的人身附属关系,与草原兀鲁思分封组织下的隶属关于不同,五户丝投下主与投下所籍户之间,应属于某种程度上的贡赋关系。

因对于元朝诸王、贵族等封地内的五户丝户散失,朝廷诏令地方有司对其进行括户,而此举措遭到中书省臣的反对,如其言道:“百姓均在国家版籍”。由此可见五户丝民户与朝廷“系大官数目”的属基本一致,均为国家“户部钱粮户”。而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五户丝投下民户在承担国家赋税与劳役以及二户丝的同时,又需要向投下主缴纳五户丝。

故而元代史乘中,又将五户丝投下民户称为“系官五户丝户”,即为此意。虽然蒙古国时期,一些投下主无视汗廷有关五户丝食邑制的各项法令,强制在其五户丝封地内行使草原兀鲁思封地的各项特权。然而,对于五户丝诸投下主的越权之举,忽必烈建元之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元廷曾颁布诏令严格规定:“诸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余悉勿与。其有横敛于民,从台宪究之。”

元廷强力施行限制诸五户丝投下主,在其封地内财权的举措。如蒙古国时期,因为在五户丝封地内频频出现诸王、贵族等投下主,自行设立财政机构,委任的断事官、课税官,及其它军政官员的现象,诸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内行使权利部分草原兀鲁思投下的权力。

如在中原五户丝食邑等封地内,诸地方汉人世侯虽然并不归属于投下主所直接管辖,然而诸投下主凭借着其在食邑封地内,行使部分兀鲁思权力的特权,在中原五户丝食邑地区,逐渐出现了投下“官吏随地所属”的现象。故此,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汉人世侯与诸五户丝投下主之前,保持了某种不正常的隶属联系。

此外,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还出现了宗王以令旨行事的现象,诸王以令旨进行指挥封地内相关事务决策与运行举措,并以此举措与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地方汉人世侯,以及地方政府等等保持一定的联系。

此外,关于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诸多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亦大多有由诸投下主所设立的投下财政机构与委派的官员,进行具体负责。在忽必烈建元之后,中央施行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以及限制诸五户丝投下主财权的相关举措,诸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越权现象,才逐渐得到了调整与限制。

如元廷开始对诸五户丝食邑投下主所选任的投下达鲁花赤,纳入到朝廷的官员迁转体系之内。此外,朝廷对于投下达鲁花赤官员的任命流程等方面管理,也开始日益制度化。中央通过一系列收权举措,逐步对诸五户丝食邑投下主的权力进行调整与限制。

在元朝平定江南之后,于至元十八年(1281)之际在江南地区施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五户丝食邑分封。而到了元中期以后,元廷也就没有再实行过大规模的五户丝食邑分封制。

元朝平定江南之初,因江南地区的“科差未定”,故而诸王、贵族等群体虽受封了江南五户丝食邑,但并未收到元廷实际支付的相关五户丝税额,直到至元二十年(1283),世祖下令江南五户丝食邑的税粮折粮纳钞,“申解”中书省统一关支。

江南民众所需缴纳的户钞虽然有所增加,但其中的增额部分由元廷负责出纳,同时元廷将江南五户丝投下赋税征收的事宜,收归朝廷负责统辖。自此之后,江南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相关问题,由中书省统一负责。蒙古国时期,在五户丝食邑分封制的施行之初,因为朝廷对五户丝食邑分封的管理制度,以及诸五户丝投下主的特权的限制机构建构并不够完善,而且还没有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督。

故而,在朝廷施行五户丝食邑分封的初期,在食邑封地内曾出现了严重的非食邑化倾向。诸如中央并没有对诸五户丝食邑投下主,所举荐与任命的投下达鲁花赤进行制度化与正规化的管理,同时也出现了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自行设立财政机构与委派官员,进行征缴赋税与摊派劳役的现象。

诸如在宪宗时期,忽必烈曾在其京兆等地的五户丝食邑封地内,大规模的设立机构以及自行委任官吏,自主负责五户丝封地内的事务决策与运行等等,便是属于朝廷对五户丝食邑投下的管制中,非食邑化现象的典型案例。

此外,部分宗王、贵族等五户丝投下主,也频频出现以草原兀鲁思分封的权限,来管辖五户丝投下封地的案例。建元后,随着中央对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内所施行的税制与系官达鲁花赤选任制度等等,各项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各投五户丝下主所行使的权力,也基本上被限制在其食邑封地范围之内,尤其是东道诸王在地方上也并没有出现类似于西道诸王独立化,以及威胁元朝集权统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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