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朝矿冶业的开采,政策及执行,规范矿产开采利用

宋朝矿冶业的开采,政策及执行,规范矿产开采利用

告发是指民间百姓将新发现的矿苗或已私下兴采的矿产地陈告官府的行为。我国古代从事矿业生产的劳动人民经过长期的实践观察逐步积累出一套找矿的经验。在尚无科学检测手段的宋代矿产地的踏勘主要就是依据上述世代流传下来的经验进行的。开采矿产首先要发现矿苗。

这些建议当时是否被采纳无明文记载。因此至少在崇宁元年对告发铜矿之人给予酬奖之制已经确立。并且告发之人还可根据炉户卖铜数量的多少得到相应的赏钱。政和三年二月十二日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状中提到:“一路新坑有人陈告便令措置下手开发。其所用钱本等深恐所属不应副乞所属以转运司系省钱物权行应副候将来收到课利申取朝廷指挥依数兑还。

矿产地的告发因战争年代社会局势的动荡不安而受阻战争平息后告发活动仍十分稀少。绍兴二十七年八月宋高宗不无忧虑地指出:“铸钱先理会铜苗若铜坑不发何以鼓铸?多是百姓苦官中科扰虽有铜坑发处亦不告官。

须是明立赏罚多方劝诱使不为百姓之害可矣。”同年权户部侍郎陈康伯等上言:“有停闭及新发坑冶去处许令人户经官投陈官地给有力之家人户自己地给付本户若本地主不赴官陈告许邻近有力之家告首给告人候及一年成次第日方从官司量立课额。陈康伯建议:一方面将新开采的矿场确立课额的时间后移一年以待开采量的稳定防止立额过重致使坑冶户亏损;另一方面降低补官的标准。

这种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位双重诱导的告发政策得到朝廷的允可。但推行的效果似乎仍不太理想。这一点从宋孝宗乾道二年尚书工部侍郎薛良朋的上言中可窥其一二。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薛良朋提出了一个更为积极的办法:“今相度应人户告发铜、铅、锡、铁坑冶更不立额但据采炼到数赴官中卖即时支还价钱度使坑户放心告发。”薛良朋希望在当时铜、铅、锡、铁严重缺乏的局面下取消买扑矿场立额的规定依据实纳之数支还价钱以消除人们对年久失采而课额不减的恐惧。

遗憾的是薛良朋的提议当时虽然被朝廷采纳但似乎并没有真正地贯彻到各个产矿场地致使矿冶业生产仍循环在旧时的老路上。实行矿产开发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开发矿产地。宋代的统治者们虽然竭尽全力地推行鼓励报矿的告发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又极其小心地把一些场地保护起来列入不可开采矿业的禁地之内。

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五月当时“入内供奉官江德明言:‘监修东岳庙民间言山出铜矿采炼得实望令兴置冶务。’诏不许。”东岳泰山是历代皇帝封禅天地、祈祷祝拜之地自然不许可从事任何采矿活动。

而寺观、祠庙是民间供奉神灵先贤的场所坟地及附近的园林地区既是家族尊祖敬宗的场所、也是维护家族血缘关系的载体。把这些地区列为禁地鲜明地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礼法教义和伦理道德。因此两宋期间保护上述地区的安宁就成为告发政策中不能规避的问题。这一政策被破坏始于宋徽宗崇宁以后提举常平司开始兼管新开发的矿场时期。

宋光宗绍熙二年及宋理宗端平三年赦文中都特意提到:“诸坑冶兴发而在寺观、祠庙、公宇、民居坟地及近坟园林者在法不许人告亦不得受理。访闻官司利于告发更不究实多致搔扰。”可见禁地开采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屡禁不止。例如鄞县灌顶山是四明山支脉由设在山中的府学普净寺租佃岁纳学租。

宋宁宗嘉定十七年冬“忽有豪民唐执中者以四明山有铁矿发见密于主管司冒佃鼓铸。此山自隶本学已二百余年其间岂无铁矿发见之时然前此未尝掘凿以求鼓铸之利者必有谓也。一郡士大夫坟墓之在其上者不知其几岂不违背法意!”于是唐执中开矿一事很快被禁止。

宋代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这一特点体现在宋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政策上主要是以下三点:一是允许民户自由垦辟无主荒田土地所有权归己;二是“不抑兼并”允许私人拥有的田产数量不受限制;三是私人可以自由地买卖土地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随之变化。

但是上述种种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都不适用于开采矿产的土地。宋代金、银、铜、铁、铅、锡等金属矿产在国计民生的需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矿产地的所有权均掌握在封建国家的手中采取官营或民间承买的方式从事开采绝对禁止私人非法开采冶炼违者一经发现即受严厉制裁。

其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是:“产地主占护即委知州差人淘沙得金不计多少立纳官更不支钱。”“应地主如少人工淘取许私下商量地步断赁与人淘沙得金令赴官场中卖。”即私人拥有的土地一经发现产金就不可再经营其它生产;原地主可以自己经营淘金或转赁与他人经营但所得金必须全部卖给官府;如果原地主占护土地不采金土地就收归国有了。

至于那些依从官府规定在自己的土地上淘金的人们他们也只是名义上的土地拥有者一切活动都要受实际上的土地拥有者———国家———的支配。宋哲宗时期对矿产地的使用权又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元五年规定:“应金、银、铜、铅、锡兴发堪置场官监依条立年额课利召人承买。

也就是说原地主除不愿从事矿冶业会被剥夺土地所有权外如果自身经济力量达不到承买矿场的课额及课利钱数以上还会失去使用土地的权利;既使可以承买矿场原地主也必须与官府订立承买合同。这样一来官府不仅是在事实上、而且在名义上完完全全地成为土地的所有者了。

南宋孝宗乾道九年处州龙泉县“有石堰、季湖银坑两处蔡崧等五人地有库山等铜坑数处孙可久等二人地。据逐人状各甘自备工费采打依本州措置银以分数支给铜以工价收买已各出交贴给佃。”上述这条材料证明北宋哲宗时期的规定南宋一直遵照实行。原地主只有处于佃户的地位才可以从国家的手中获得矿产地的使用权。

宋代一些大规模的官营矿场对生产者劳动过程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据南宋嘉定十四年(221年)七月十一日臣僚奏言:“旧来铜坑必差廉勤官吏监辖置立隔眼簿、遍次历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入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肉几斤上炉火平炼然后排烧窑次二十余日经涉火数敷足方始请官监视上炉匣成铜”。

但是上述这种严密的籍帐制度在南宋宁宗时期已遭到破坏“近年既不差官及无隔眼、遍次簿历”对生产过程的管理近乎瘫痪。因此臣僚们呼吁恢复“旧日措置每日抄转簿历逐季解赴泉州稽考。”并通过加强对矿冶业生产过程的管理考察官员的任职情况。宋代官营场监和一些民营场所的劳作者大多是离开家乡、无田业之民他们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生存很少有家产妻室的牵挂。

他们在官府的剥削压榨下有共同的境遇和思想基础有聚集一处共同斗争的有利条件因此一遇天灾人祸常常一呼百应采取十分激烈的反抗手段对封建统治政权造成一种威胁。对此统治者们也一直严密加以防范。皇二年(1050)就有臣僚上言:“应采取金银铜矿及鼓铁钱币聚集群众之处宜密设方略常为警备”。许多官营矿场甚至私人承买场地也由官府设置武官、派兵驻守行使监督与警备之职。

宋神宗熙宁年间推行新法。维持封建社会治安和统治秩序的保甲法也被推行于矿冶业中。熙宁八年七月宋神宗下诏:“坑冶旁近坊郭乡村及淘采烹炼人依保甲排定应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及居停强盗而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十月岳州刚刚发生了一起詹遇及其同伙入金场“纵火杀人劫掠财物”事件宋神宗随即下诏“潭州浏阳县永兴场采银铜矿所集坑丁皆四方浮浪之民若不联以什伍重隐奸连坐之科则恶少藏伏期间不易几察万一窃发患及数路如近者詹遇是也。

十一月甲戌又详细规定了保甲内犯罪的处罚条款:“其保内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居停强盗、及逃军、私藏兵器、甲弩知而不告各减犯人二等并押出场界;情重者邻州编管;不知情又减二等。有该说不尽事令提点坑冶铸钱司立法其本场地分排保虑未如法令朱初平依条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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