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1〕169号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企业,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宣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下2100元、1900元、170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职工人;每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日制工人。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从执行之日起,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加强权利《最低工资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雇主、工人和公众广泛意识到这一点。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条例》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等级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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