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早年是在学习和工作中度过的,迁出农村,取得城市户籍。王的父母都是农业户口,而且村里有宅基地。王成为一家人后,我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多年过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都盖了很久了,再加上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已经崩溃并失去了。如果王的父母死了,王粲继承了他家乡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二:李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在城镇打工,取得了城市户籍。李的父母都是农业户口,村里有一块宅基地。长时间,李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是盖了很久的,存在崩溃的隐患。为此,李的父母和李共同出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这座旧房子得到了改建和扩建。如果李的父母死了,李灿继承了他家乡的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依法享有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锻炼和转移,适用于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虽然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合法继承的。
事实上,自然资源部在上述回复中已经明确:“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继承,根据前提整合的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王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都没了,所以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李老家的宅基地上还有房子,因此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二、遗赠不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案例一:王老伯是一个村子的村民,村里有一块宅基地,地上有三间北屋。王老伯有一个好朋友李(城市户口登记),我经常去村里看望王老伯,并对王老伯在农村的田园生活表示了极大的向往。多年后,王老伯立了遗嘱,村里的三间房子和北屋在李死后都给了他。那么,李灿根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把个人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该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产是死者立下的遗嘱,死后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交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据《民法典》第127条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一阶:配偶、子女、父母;二级的:兄弟姐妹们、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二级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一阶继承人继承的,由二级的继承人继承。
从上面我们了解到,城市户口登记子女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市户口登记的非亲缘关系人,可以根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基于血缘关系对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的一种特殊认可,并不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可以通过遗赠合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它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存手段和生计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产资源的流失,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非亲属人员,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通过遗赠取得。
三、在许多孩子中,有些孩子仍然和他们的父母属于同一个农民家庭,也没有单独分配新的宅基地,城市户口登记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二:王叔叔有两个儿子,王大力和王小强。王大力早年进城工作取得了城市户籍。王小强一直在家务农,Xi农业户口,并和王老伯老伴共享一个家庭,并且长期生活在一起,没有在村里得到新的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粲大理继承他家乡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个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胡一斋”。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室内人口因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经常变化。一些老年家庭成员去世后,因为家庭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的室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不存在宅基地继承问题。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王小强是农业户籍,和父母住在房子里,也没有分配新的宅基地,因此,它是庭院宅基地中仅存的室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不继承。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前提和前提一体化的原则,在室内成员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他城市户口登记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因此,王大力可以继承王老伯遗留房屋的折算价值。
来源:第一个法律愿景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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